简述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发展表现的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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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发展表现的几个方面。

较之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所作的修改和补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1950年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则,将原有的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原则修正为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增加计划生育原则,并增加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规定。 (2)对结婚条件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法定婚龄从原来的男20周岁、女18周岁变更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禁止结婚的规定由“兄弟姐妹之外的其他五代内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问题,从习惯”变更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关于因病禁婚情形,删除了“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的条款,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者,禁止结婚。” (3)增加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可互为对方的家庭成员。 (4)加强对家庭关系的调整。一方面,保留了既有的调整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并对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家庭成员的抚养关系以及继父母子女关系方面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另一方面,又在特定情形下增加了调整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的规定。 (5)对离婚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如对于离婚程序、离婚条件、离婚中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方面,1980年婚姻法都作了很多的修改和完善。(P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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