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1)我国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中均未设立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这方面的规定,对完善我国的结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2)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这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是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3)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可以纠正违法婚姻,使当事人免受违法婚姻之害,保障其婚姻权益。 (4)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无效和可撤销并不是一种制裁手段,但却对导致违法婚姻发生的责任主体适用相应的制裁手段提供了依据。 (5)同国外立法例相比,我国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我国《婚姻法》兼采无效制和可撤销婚制,均以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为法定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