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 (一)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根据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也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夫妻特有财产除前四项的规定外,还包括其他一些财产和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