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离婚的债务清偿。
(1)共同债务的清偿。现行《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另据2003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清偿顺序为: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其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或财产归各自所有时,以各自法定个人所有或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清偿,没有夫妻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时,可承诺日后清偿,由夫妻的个人财产加以清偿或承诺的比例首先由夫妻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另一方追偿。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个人债务的清偿。个人债务一般包括婚前购置财产所负的债务及其他婚前个人债务;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对方不负连带清偿责任,但对方愿意清偿的除外。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用于清偿个人债务的个人财产,包括共同财产中分割后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法定的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双方约定的归各自所有的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