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孩,由于甲经常出差,夫妻感情逐渐淡漠。从1999年5月起,甲与女同学丙通奸,被乙发现后,甲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生活,甲乙为此经常争吵,夫妻关系恶化,自2001年初两人分居。2004年1月,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向甲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并简述理由:(1)法院能否判决甲乙离婚?(5P159)(2)乙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5P178)
法院可以判决甲乙离婚。我国《婚姻法》规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甲与丙的同居行为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因此法院可以判决离婚。(5P㈣)(2)乙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夫妻一方有特定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4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作为无过错方乙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5P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