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经济帮助的性质、条件、具体办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1)性质。经济帮助不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扶养义务。它不是扶养义务的延续,而是解除婚姻关系时的一种善后措施。(2)条件。经济帮助应具备3个条件:①时间上的条件,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间发生的困难都可要求帮助。②受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不足以维持最近时期的生活。③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3)具体办法。经济帮助的数额、期限、给付方式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法院判决。①受助方年龄较轻且有劳动能力,多采用一次性支付帮助费用的办法。②受助方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应作较为长期的妥善安排。③受助方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再婚的,帮助方可以停止给付。④原定经济帮助计划执行完毕后,受助方继续要求得到对方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