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我国《婚姻法》关于在特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上述规定,应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它们对男女诉权所设定的限制仅是一种暂时性限制,期间届满之后其离婚诉权自然恢复。 第二,上述规定旨在保护女方及胎、婴儿的身心健康。 第三,人民法院享有例外受理的决定权。此外还应注意:(1)女方分娩后1年内,婴儿死亡的,原则上仍应适用上述规定;(2)女方流产的,也应受到保护,但不应机械适用该规定;(3)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怀孕,女方自己发现并上诉的,应撤销原判,驳回男方离婚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