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在A市打工期间结识,恋爱结婚后二人回乡务农,婚后育有甲、乙、丙三子。三子成年后各自成家。张某和李某随年纪渐大,身体健康状况愈差,无力耕作,没有其他经济来源,迫于生计向三个儿子提出索要赡养费。甲认为自己虽然是长子,但自己最早外出打工,没有向父母要过钱,故对父母无赡养义务;乙认为自己是三兄弟中家境最差的,生活也不宽裕,没有能力赡养父母;丙虽然同意父母与其一起居住,但表示不负担任何生活费用。问:甲、乙、丙三人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甲、乙、丙三人的说法均不正确。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张某和李某夫妇基本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其三个儿子均已成年,因此甲乙丙均有赡养义务,可根据甲乙丙不同的负担能力共同承担赡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