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解除收养后的财产问题及其处理。
我国《收养法》第30条,对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和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立法精神主要是保护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地处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善后事宜。(1)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该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缺乏劳动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关于生活费的数额,应视养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成年养子女的负担能力而定。一般说来,应不低于当地居民普通的生活费用标准。(2)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该条还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按此规定,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得分别情形,向成年养子女主张或向生父母主张。养父母对养子女的虐待、遗弃,是向生父母主张补偿请求权的法定障碍。(P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