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结婚后多年没有生育,1992年5月年夫妻二人从福利院收养了一名女弃婴丙,收养女儿丙后,妻子甲怀孕于1994年生下了儿子丁。1996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甲乙协议离婚,甲抚养女儿丙,乙抚养儿子丁,双方各自负担抚养费用。2000年,乙与戊再婚,共同抚养丁。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甲乙与丙是什么关系?何时成立的?(7P214)(2)丙与丁是什么关系?甲乙离婚对他们的关系有影响吗?(5P161)(3)丁和戊是什么关系?(6P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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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结婚后多年没有生育,1992年5月年夫妻二人从福利院收养了一名女弃婴丙,收养女儿丙后,妻子甲怀孕于1994年生下了儿子丁。1996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甲乙协议离婚,甲抚养女儿丙,乙抚养儿子丁,双方各自负担抚养费用。2000年,乙与戊再婚,共同抚养丁。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甲乙与丙是什么关系?何时成立的?(7P214)(2)丙与丁是什么关系?甲乙离婚对他们的关系有影响吗?(5P161)(3)丁和戊是什么关系?(6P199)

甲乙与丙是养父母与养女关系。1992年5月甲乙与丙的养父母与养女关系成立,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时间就是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7P川)(2)丙丁是养姐弟关系。收养的拟制效力及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所以他们之间是养姐弟关系。甲乙离婚对丙和丁的关系没有影响。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子女不论由何方直接抚养,仍为父母双方的子女,而且甲乙并未解除与丙的收养关系,所以丙、丁的关系不因甲乙的离婚而发生变化。(5PJ6j)(3)戊和丁是继母和继子的关系,是拟制血亲。乙和戊再婚时,丁只有6周岁,是未成年人,而且由乙和戊共同抚养,因此戊和丁之间形成了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母继子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他们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6P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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