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子女时,死亡一方的父母的优先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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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子女时,死亡一方的父母的优先抚养权。

《收养法》第1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这里所说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是生存的另一方的公、婆或岳父、岳母,即被送养者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按照我国《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被送养者的第二顺序抚养义务人。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确有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意愿和能力,自应予以优先抚养权。这一权利的行使,是生存的父或母送养子女的法定障碍。上述规定有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也是符合我国人民的传统习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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