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群是赵梅的外孙女,自幼赵梅抚养,直到她工作。赵梅的晚年生活费,原由其侄子负担,1999年,侄子去世,赵梅的生活发生困难。李群之母赵珍收入也不多,而当时李群收入较多,于是赵梅便与赵珍、李群协商,由她们每月各付给150,元赡养费。后来,因李群与赵梅发生争吵,从2003年11月起停付赡养费。赵梅即起诉,要求李群按月给付赡养费。而李群则称:自己是外孙女,没有赡养外祖母的义务。问:李群是否有赡养外祖母赵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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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群是赵梅的外孙女,自幼赵梅抚养,直到她工作。赵梅的晚年生活费,原由其侄子负担,1999年,侄子去世,赵梅的生活发生困难。李群之母赵珍收入也不多,而当时李群收入较多,于是赵梅便与赵珍、李群协商,由她们每月各付给150,元赡养费。后来,因李群与赵梅发生争吵,从2003年11月起停付赡养费。赵梅即起诉,要求李群按月给付赡养费。而李群则称:自己是外孙女,没有赡养外祖母的义务。问:李群是否有赡养外祖母赵梅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李群符合该法规定,应负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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