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周岁的丙被甲乙夫妇收养。5年后,甲乙生一子丁。2016年丙得知甲乙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甲乙逐渐疏远。2018年甲乙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丁。丙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此时丙经商多年,收入较多。现丁要求丙抚养,丙的生父母也要求丙赡养。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丙对生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2)丙对丁是否有抚养义务?
①丙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丙8岁时已被甲乙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②丙对丁有抚养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抗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丙与丁系养兄弟关系,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丁,因此丙有抚养丁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