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甲(23周岁)与其表妹乙(22周岁)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同居生活。2004年10月,甲父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甲乙二人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姨表兄妹,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甲乙二人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2)甲父是否有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
(3)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4)乙能否提起上诉?
①甲乙二人婚姻关系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二人系姨表兄妹,即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无效婚姻的法定原因之一。
②甲父有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甲父是甲的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甲乙婚姻无效的诉请。
③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符合法定程序。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
④乙不能提起上诉。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