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居住在美国的中国公民甲用英文创作了一部小说,在美国引起了广泛好评。甲在国内的好朋友乙知晓此事后,想帮助甲扩大该小说的影响力,经甲同意,乙将该小说翻译成中文,丙根据乙的译稿将该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在丙改编的过程中,乙给丙提供了很多修改建议。请问: (1) 甲在美国用英文创作的小说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为什么?(2) 乙根据甲的小说翻译的中文译本属于何种类型的作品? 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谁? 为什么?(3) 乙对电影文学剧本是否享有著作权? 为什么?
答:(1)甲在美国用英文创作的小说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2)乙根据甲的小说翻译的中文译本属于演绎作品,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为乙。《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3)乙对电影文学剧本不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丙改编成剧本时乙只是提供了建议并未参与创作,所以乙不享有剧本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