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老王和小刘是某科研机构的两名技术开发人员,曾合作完成单位交付的多项科研项目。2012 年,老王退休,小刘调离该单位。2014 年,老王和小刘相约利用自己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研发。2016 年,二人成功研发出一项技术成果,共同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二人对于该专利权的归属未作约定。后来,二人曾供职的科研机构得知此事,认为该项技术成果属于职务发明,遂起诉了老王和小刘。请问: (1) 该项发明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为什么?(2) 该项发明的专利权人是谁? 为什么?
答:(1)该项发明不属于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包括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老王和小刘2012年离开该单位到2014年进行研发时已经过去2年,所以不属于职务发明。(2)该项发明的专利权人是老王和小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如果一项非职务发明创造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完成的,则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称之为共同发明或共同设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