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A公司在其生产的食品系列上申请注册了“自然之食”商标,但在使用商标时没有标明注册标记。B公司误认为“自然之食”是未注册商标,故在其生产的食品上也使用了这一商标。后来,A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C公司,双方履行商标转让合同后,C 公司起诉B 公司商标侵权。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决生效并执行后不久,该商标因缺乏显著特征被宣告无效。请问: (1) B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A 公司的商标权? 为什么?(2) 该商标被宣告无效的裁定对A 公司转让商标的行为以及法院的侵权判决是否具有追溯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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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A公司在其生产的食品系列上申请注册了“自然之食”商标,但在使用商标时没有标明注册标记。B公司误认为“自然之食”是未注册商标,故在其生产的食品上也使用了这一商标。后来,A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C公司,双方履行商标转让合同后,C 公司起诉B 公司商标侵权。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决生效并执行后不久,该商标因缺乏显著特征被宣告无效。请问: (1) B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A 公司的商标权? 为什么?(2) 该商标被宣告无效的裁定对A 公司转让商标的行为以及法院的侵权判决是否具有追溯效力?

答:(1)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A 公司的商标权;《商标法》第9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据此可知,商标注册人有权选择标明或不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另外,商标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B公司只要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即构成侵权。(2)该商标被宣告无效的裁定对A 公司转让商标的行为以及法院的侵权判决不具有追溯效力;《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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