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国有企业ms集团高级工程师白某执行单位指定的科研任务完成了一项重大职务发明创造A,2002年5月被授予了我国发明专利权。2004年2月白某退休受聘于另一家民营企业。2006年1月,该民营企业完成并申请了发明专利B,发明人为白某,此后该民营企业开始投入大量资金生产该方面产品,2007年8月,该民营企业的发明专利B初审公告,MS集团得知后认为,该民营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B系白某在MS集团的本职工作之继续研究,其研究成果MS集团的职务发明。
MS集团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不成立。《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之一是: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案中白某与MS集团的劳动关系终止已超过1年,该研究成果不属于MS集团的职务发明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