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厂2002年秋研制出M型热敏开关,并于2002年12月8日提出了中国专利申请,2004年1月1日获得“M型热敏开关”实用新型专利权。东宏公司同期也自行研发出了同一技术方案的M型热敏开关,至2002年12月8日其已经全面完成了年产量10000个M型热敏开关的必要准备,其2003年产销120000个,2004年产销10000个,2005年产销80000个。2006年初,红星厂向法院状告东宏公司侵犯其“M型热敏开关”实用新型专利权。请问:(1)东宏公司2003年的产销行为是否侵犯红星厂的专利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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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厂2002年秋研制出M型热敏开关,并于2002年12月8日提出了中国专利申请,2004年1月1日获得“M型热敏开关”实用新型专利权。东宏公司同期也自行研发出了同一技术方案的M型热敏开关,至2002年12月8日其已经全面完成了年产量10000个M型热敏开关的必要准备,其2003年产销120000个,2004年产销10000个,2005年产销80000个。2006年初,红星厂向法院状告东宏公司侵犯其“M型热敏开关”实用新型专利权。请问:(1)东宏公司2003年的产销行为是否侵犯红星厂的专利权?为什么?

2003年的产销行为没有侵权。因为实用新型专利权真正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从专利权授权日起。2003年红星厂的“M型热敏开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还没有被授予专利权。(2)东宏公司2004年的产销行为是否侵犯红星厂的专利权?为什么?答:2004年的产销行为也没有侵权。依我国专利法对于“先用权”的规定,在2002年12月8日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东宏公司全面完成了产量为每年10000个M型热敏开关的必要准备。故东宏公司2004年在10000个原有范围内继续产销的行为依法不视为侵犯红星厂的专利权。(3)东宏公司2005年的产销行为是否侵犯红星厂的专利权?为什么?答:2005年的产销行为属于侵权。2005年东宏公司产销80000个M型热敏开关,超出了上述每年10000个的“原有范围”,故超出“先用权”范围的70000个M型热敏开关的产销行为属于侵犯红星厂“M型热敏开关”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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