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自2010年起在其生产的电视机上使用“大桥”商标;2012年,乙家用电器厂也开始使用“大桥”商标。2014年3月,乙厂的“大桥”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家用电器等。2015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电视机上使用“大桥”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犯纠纷。
问:(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
(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
(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大桥”商标?请你提出可行性建议。
答:(1)甲厂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因如下:虽然本案中甲厂在电视机上使用“大桥”商标的时间早于乙厂,但甲厂并未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因而并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乙厂仍然可以以“大桥”作为其生产的家用电器的商标使用,在乙厂将“大桥”注册为家用电器的商标之前,甲、乙两厂都有权使用“大桥”做商标,互不构成侵权。2014年3月,乙厂的“大桥”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包括电视机商品的家用电器。之后乙厂即对“大桥”享有了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乙厂许可不得使用“大桥”商标于家用电器上,因此,自从乙厂的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核准之日起,甲厂使用“大桥”商标的行为就构成侵权。(P228,239)
(2)侵权行为始于2014年3月乙厂“大桥”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p246)
(3)甲厂已无权继续使用“大桥”作为其生产电视机的商标。可行性方法有:对乙的注册提出不当注册撤销请求,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后,可以继续使用;与乙厂协商,获得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与乙厂协商,请乙厂向其转让注册商标。(P243,25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