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的甲工厂研制出一种N型开关,于2007年5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位于珠海市的乙工厂于2007年2月自行研究出相同的N型开关。2007年4月,乙工厂完成了必要的准备工作,在同年底制造并销售20个N型开关。乙工厂于2008年6月与丙工厂签订了N型开关的技术转让合同。 请问:乙工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1)乙工厂制造销售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根据《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是先用权的实施。(2)乙工厂签订了N型开关的技术转让合同构成侵权。先用权人对自己在先实施的技术不能转让,除非随着先用权所属企业一并转让,先用权不再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