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知识产权协定》对地理标志权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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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知识产权协定》对地理标志权的保护措施。

答:(1)在商品的名称或介绍中,使用任何手段指明或揭示该商品来源于一个非真实原产地的地域,其方式导致公众对商品地域来源产生误解的,应予制止。
(2)任何构成《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第2款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使用,即直接或间接使用虚假货源或生产者标记的,应予制止。
(3)如果缔约方法律允许或应某一利益方的请求,对含有一种地理标记或由该种地域指示构成的商标,该地理标记表明商品并不是原产于所指示的领土;如果在该缔约方商品的商标中,使用这种指示具有使公众对真实原产地产生误解的性质,该缔约方应有权拒绝或撤销该项商标的注册。
(4)某一地理标记虽然在字面上表明该商品的真实国家、地域或地方,但向公众欺骗性地表明该商品来源于另一个国家,此种情况可适用第(3)项所述的规定。P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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