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答:我国是《巴黎公约》和《知识产权协定》的成员国,地理标志在我国法律中受到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伪造产地,禁止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者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根据《商标法》,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对于地理标志涉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或公众知晓的地名的,如果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则不受此限,而且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P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