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有关外国法查明的规定。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
(1)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2分)
(2)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1分)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1分)
(4)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