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在其他成员国境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将来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而不管他们在该国是否有住所或营业所。(2分)
(2)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申请人给予优先权。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首次向任一公约成员国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发明或商标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而以第一次申请日为以后提出的申请的日期。(2分)
(3)强制许可原则。
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强制许可的条件限制为,只能在专利人自提出申请日起满4年或自批准专利日起满3年未实施且又提不出正当的理由时方可采取。(2分)
(4)专利、商标独立原则。
不同成员国对同一发明创造批准给予的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彼此独立、互不影响的。(2分)
(5)临时性保护。
公约各成员国必须依本国法律,对于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性保护。(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