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曾侨居加拿大的华侨有三个子女其中一子一女在国外定居,一女在广州定居。1986年该华侨在妻子亡故后回国同在广州的女儿住在一起。1989年,该华侨因病在广州去世,未留下遗嘱。该华侨的部分遗产(包括房产和部分存款及股票)在加拿大,共约价值20万美元;另在广州有50万美元的存款.现金以及价值40万元人民币的一套公寓住房。他的子女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其在广州的女儿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问:(1)我国人民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
(1)我国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分)我国法律规定,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分)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在中国,主要的遗产也在中国,因此,我国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分)(2)本案中所有动产及位于我国境内的不动产适用我国法律。(2分)位于加拿大的不动产应适用加拿大的法律。(2分)因为我国法律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