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张伟在美国留学期间,认识了当地的美国公民凯瑟琳,两人在美国结婚。婚后张伟取得在美国的永久居住资格,但保留了中国国籍。2010年,张伟和凯瑟琳回到中国并在G市定居下来。2012年,两人的孩子张一出生,为中国国籍。现由于种种原因,凯瑟琳与张伟协商解除婚姻无果,遂向中国G市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对于凯瑟琳提起的离婚之诉,中国G市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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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张伟在美国留学期间,认识了当地的美国公民凯瑟琳,两人在美国结婚。婚后张伟取得在美国的永久居住资格,但保留了中国国籍。2010年,张伟和凯瑟琳回到中国并在G市定居下来。2012年,两人的孩子张一出生,为中国国籍。现由于种种原因,凯瑟琳与张伟协商解除婚姻无果,遂向中国G市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对于凯瑟琳提起的离婚之诉,中国G市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1)中国G市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因为依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对离婚诉讼有管辖权。本案中,张伟夫妇回到中国后一直居住在G市,因此G市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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