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籍男青年甲,21岁,1997年来中国旅游,在某风景区一户少数民族农家,看中一套当地人的民族服装。经协商,以随身携带的照相机与之互易。甲打电话给好友乙,告知此事。乙称这笔交易不合算,劝甲把照相机换回来,甲回到农家商谈返还之事,农家不同意。甲遂以自己时年不满23岁,按其本国法(荷兰法律规定23岁为成年年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为民事行为无效为由,诉至我国法院。甲以依其本国法未成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否有理?为什么?
某甲的主张无效。 本案属于自然人行为能力判定问题。依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本案中,行为地为中国。某甲现年21岁,虽然按照其属人法为未成年人,但是按行为地法——中国法律——年满18周岁的正常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主张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