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关于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所属国解散时,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也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依其属人法解决。但外国法人在所在国因侵害当地国家利益而被内国取缔时,其财产的处理通常适用内国法。 (2)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在涉外遗产继承问题上,有的国家对遗产不分动产与不动产,概依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处理,而排斥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夫妻财产制中的动产,亲子关系中产生的抚养费等动产物权,各国规定,一般只适用有关的属人法。 (3)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当某物处在不受任何国家的法律管辖的场所,诸如地球的南极、公海或月球等外层空间等,无物之所在地法可言。对此类物权问题,一般主张依占有者属人法处理。 (4)国家财产。国家及其财产在国际交往中享有豁免权,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已成为国际公认的一条原则。因而涉及国家财产所有权问题时,适用该财产所属国家的法律,而排除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 对于运送中的物,由于它们的所在地往往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不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因此常依发送地法或送达地法,但也有依所有权人属人法来决定的;对航空器及船舶、车辆等的物权关系则常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者旗国法或标志国法,也可以认为是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情况。 【解析】 【考点】财产权——物之所在地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