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何为平行诉讼以及我国关于平行诉讼的实践。
(1)平行诉讼是指相同的当事人基于同一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先后或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院起诉,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院都进行受理的情形。对此,有些国家称之为“诉讼竞合”“一事两诉”或“双重起诉”。平行诉讼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较为常见,其有两种基本的表现形态:其一为重复诉讼,即同一当事人作为原告同时或先后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以同一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其二为对抗诉讼,即在此国法院甲起诉乙,而在另一国法院乙又以同一事实或以相同的诉讼请求起诉甲。 平行诉讼的发生,客观原因主要是各国法律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根据规定的不同。如法国常以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国国籍作为法国法院是否对国际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标志,而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常以当事人是否在英国拥有住所作为英国法院是否对国际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标志,假若在某一案件中,当事人为在英国拥有住所的法国人,则也既可在英国法院进行诉讼,又可在法国法院进行诉讼,从而有可能引发平行诉讼。主观原因是当事人进行挑选法院,即当事人为取得对自己有利的某国法院判决或是为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提起重复诉讼或对抗诉讼。 (2)平行诉讼作为各国司法管辖权相互冲突的产物,其存在有一定的必然性,但容易导致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陷入不稳定状态,引发国家间的司法对抗。因此各国对平行诉讼大都加以一定的限制。如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限制方法主要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与颁发禁止诉讼令。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法院在受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发现在本国法院受理该案对法院与当事人都不方便,并且又存在着另一国法院可作为受理此案的替代法院,于是法院便以本院是非方便法院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这样就能够避免平行诉讼的发生。禁诉命令,是指在平行诉讼发生后,法院颁发禁令,禁止当事人在外国或本国法院进行诉讼,当事人如果不遵守此禁令,则可能构成藐视法庭。 1988年洛迦诺《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明确规定: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因在不同缔约国法院起诉时,首先受理案件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应主动中止诉讼;且首先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一旦确立,其他(缔约国)法院应当拒绝行使管辖权。此外,大陆法系国家还以外国法院的判决是否可能在本国获得承认,作为限制本国法院的平行诉讼的条件,如果外国法院进行的平行诉讼能产生在本国可以承认的判决,则本国法院将终(中)止在本国的平行诉讼。 中国目前的国内立法对于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平行诉讼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涉及了这一问题。《意见》第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这种对平行诉讼的做法似有商榷之余地。 不过,在中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对平行诉讼问题的处理则更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其一是多数条约或协定规定,只要有关案件正在被请求国法院审理,无论请求国法院和作出判决的法院谁先受理该案件,被请求国均可拒绝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其二是中国跟蒙古、意大利等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的规定,被请求国法院并不能因为案件正在由其审理而当然地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只有在被请求国法院比作出裁决的外国法院先受理该案件的情况下,才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解析】 【考点】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