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男,已婚。1995年被派往穆斯林国家建设某项工程。在该国工作期间该男子与当地一年轻女子发生恋爱关系,并根据当地“一夫多妻制”的规定结婚。1996年,该男子因工作期满回国。回国之后不久,在一次车祸中死亡,并在中国留下遗产若干。其在国外的妻子随后来到中国要求继承上述财产,因与其国内妻子发生争执而诉诸法院。 请问: (1)本案涉及哪些国际私法问题?
本案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有: 第一,中国法院是否对该案有管辖权的问题。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在我国境内的”,我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该案中甲已经回国,住所在中国,遗产也在中国,因此,其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均在我国境内,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第二,国外的妻子与甲男的婚姻是否有效的问题,即国外的妻子是否是甲男的合法的妻子,这是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三,国外的妻子对甲男的财产是否有继承权,这是本案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 第四,公共秩序保留问题。所谓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依据一国冲突规范规定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该国法院认为外国法的适用或外国法适用的结果会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时,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适用的制度。 【解析】 【考点】冲突规范运用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法律规避 (2)你认为中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