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
(1)行为地法说。早在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便主张对侵权之债以行为地法为其准据法.但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只有适用行为地法,才有判断相关行为是否不法及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最公正标准。 (2)法院地法说。也有学说认为,侵权与刑罚上的犯罪在性质上相同或类似, 由于刑法不具域外效力,侵权行为地法亦当不为法院国所采用,从而提出了应以法院地法作其准据法的理论。萨维尼在其 1849 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 8 卷)中即持此观点,认为侵权法与刑事法律大体相同,故不论侵权行为是否在国外发生,要在内国起诉,其可惩处性与作出怎样的惩处,均应依法院国自己的法律作出。 (3)最密切联系说或“侵权行为自体法”说。该说由英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提出,其理由主要基于:随着社会的进步,各国人口流动日益频繁,跨越国境的民商活动日益增多,侵权案件的复杂性已使对其准据法的选择不可能用一个机械的冲突规则来涵盖了,因而在现实的审判活动中,最常见的仍然是适用行为地法(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地法与案件仍存在最密切联系),但如能有一个更富有灵活性的冲突规则,既可适用于通常的情况,又可满足例外的需要,当更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