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籍华人余力与其妻朱芳,生前在广州置有两处房产,夫妇两人分别于1987年和1997年死去,未留有任何遗嘱或遗赠协议来处其财产,夫妇在美国纽约州的曼哈顿也购有房产一处。他们有两个女儿,均是美籍华人,上述在广州的两处房产则由余力、朱芳及两个女儿居住,1998年两个女儿委托代理人起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继承上述在广州的两处房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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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籍华人余力与其妻朱芳,生前在广州置有两处房产,夫妇两人分别于1987年和1997年死去,未留有任何遗嘱或遗赠协议来处其财产,夫妇在美国纽约州的曼哈顿也购有房产一处。他们有两个女儿,均是美籍华人,上述在广州的两处房产则由余力、朱芳及两个女儿居住,1998年两个女儿委托代理人起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继承上述在广州的两处房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
本案属于无遗嘱涉外法定继承案。我国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原则上也以地域权限的划分为依据.并且与确定国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大体一致。由于争议的标的在我国广州,因而可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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