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是如何对待法律规避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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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是如何对待法律规避问题的?

中国有关法律规避的规定 《民通意见》: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 20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 第11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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