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A国马克先生与我国东北某企业签订了联合开发辽宁某地天然气的合同。合同约定以A国为其准据法。后因马克违约而发生纠纷,并诉至辽宁某法院。马克称:“人的行为能力当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本人19岁,按A国法律属无行为能力人,因而原订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中约定的准据法是否有效?
一般来说,涉外合同的效力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协议选择的法律为准据法,但“意思自治”原则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6条和《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规定,一方面,我国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另一方面又规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等,不允许采用意思自治原则,而要求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因此,该案中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时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