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最惠国待遇?它的例外包括哪些情况?
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 (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我国是在1955年和埃及签订的贸易协定中开始采用最惠国待遇制度的(适用于发给输入、输出许可证和征收关税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