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法律法规有关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1)协议离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2)诉讼离婚:中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①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③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④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