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某企业于1986年8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了一发明专利申请。该项专利申请是由该 日本企业委托上海专利事务所代理申请的。申请日为1986年8月1日,优先权日为1985年 8月1日。经中国专秕局审查,批准授于该项专利申请专利权、授权日为l992年6月10日, 并于1992年9月23日在发明专利公报上公告。请问:(1)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上述日本企业可否自己直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2)若上述日本企业在中国有营业所,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是否可以自己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依据是什么?
[答案](1)该日本企业不能直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而只能依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委托我同专利机构来提出申请。(2)按《巴黎公约》第2条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日本企业在中国有营业所,可直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但我国《专利法》采取的是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制度,该日本企业必须委托专门机构办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