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地住于上海的A公司与营业地在日本的B公司签订了一项加工承揽合同,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1 000套西服。后双方因加工费支付发生争议,B公司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A公司。问:(1)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此案,为什么?(2)如受理,受理法院应当如何适用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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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地住于上海的A公司与营业地在日本的B公司签订了一项加工承揽合同,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1 000套西服。后双方因加工费支付发生争议,B公司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A公司。问:(1)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此案,为什么?(2)如受理,受理法院应当如何适用实体法?

答: (1)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此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被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我国法院均可管辖。(2)如果A公司与B公司已经协议选择了解决纠纷适用的法律,受案法院应当按照其约定的法律来审理案件;若没有约定,则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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