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涉外宣告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
答:“宣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国外被称为禁治产。所谓禁治产,是指禁止为财产方面的法律行为。禁治产者,即指被依法宣告禁止其为财产上的法律行为的人。在我国,称这种人为“宣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对于在内国的外国人的禁治产宣告,应由其本国法院管辖还是应由其居住地法院管辖,主要有两种不同主张:一是主张只应由被宣告禁治产者的本国法院依本国法管辖;二是主张也可由被宣告禁治产者居住地国家的法院依其法律管辖。不过,为了被宣告人个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对成年人为此种禁治产宣告,目前一般的实践与学说是主张原则上由本国法院管辖并适用自己的法律。但为了兼顾住所地或行为地的交易安全,也允许其居住地国法院在认为依该人的本国法已具有宣告某人为禁治产人的条件时采取临时措施,以保护其身体和财产,并通知当事人的本国。而此种临时措施,于得知其本国已采取临时措施,或已正式宣告其为禁治产人时立即终止。P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