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名叫施瓦茨的人在新泽西州有住所。他在宾夕法尼亚州与本案原告签订了一个有《条件的销售合同。该合同规定,施瓦茨向原告购买一个保险柜,保险柜在签约之后交付给施瓦茨,但在施瓦茨付清货款之前,原告保留对保险柜的所有权。后来,施瓦茨在支付了部分货款之后把保险柜带到了新泽西州,并在新泽西州把它卖给了诺顿,即本案的被告。诺顿在买这个保险柜时并不知道施瓦茨对它并不拥有所有权。原告为从诺顿那里索回该保险柜经初审和上诉,现由该州最高法院审理。而提起本案诉讼。本案诉讼在新泽西州提起。
问题:本案应适用何地法律?
答:解决本案这样的动产物权法律冲突的规则是:物权争议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更确切地说,对动产物权争议,适用于权利发生争议的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财产所在地的法律。在这一案件中,权利发生争议的受让人是被告,他与施瓦茨签约购买该财产时该财产在新泽西州,因此,应适用的法律是新泽西州的法律。P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