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
答:(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范围。越来越多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都表明,当事人可以在缔结合同时、缔结合同后、争议发生时甚至是争议解决过程中选择合同准据法。不过,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人们都主张,当事人在缔约后选择法律或者变更其选择的法律,均不得使合同归于无效或使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此外,在发生时际冲突时,按照不溯及既往原则和国际私法时际冲突一般立法处理,但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缔约时或者更新后的准据法。
(2)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主要有明示和默示两种。前者是指当事人通过语言文字明确表达出来的选择法律的意图;后者是指通过合同的具体情况而表现出来的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图。对于明示选择,因其意思表达明确清楚,所以为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家所普遍接受。但对于默示选择,因其不易确定,各国秉持不同的态度。少数国家不承认默示选择。多数国家和有关的国际公约则承认默示选择。
(3)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空间范围。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空间范围主要包括限制和不限制两种情况,前者主要是对当事人选择法律施以限制,即当事人只能选择与合同有客观联系的法律,这种主张主要是欧洲大陆流行的理论与实践,强调当事人只能使他们的合同受与其有内在联系的法律体系的支配。后者主要指对当事人选择法律不施加任何限制,是否与当事人或者争议有客观联系并不能成为选择法律无效的判断理由,主要由以英国为代表的国家所主张。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对当事人选择法律没有空间范围的限制。但也有少数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对当事人选择法律施以空间限制。
(4)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性质。对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性质,学界普遍认为,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协议选择的法律应当是实体法,而不应当包含程序法和冲突法。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也不允许反致或转致,这也是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国内立法以及国际条约一致认可的。
(5)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变更。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允许当事人事后变更其所选择的法律。但是当事人变更选择必须符合两方面的限制,其一是时间限制,这与一国对选择法律本身有无时间限制相同;其二是效果限制,当事人变更法律选择不得损害第三人的权利。P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