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份出售茶叶的合同,按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数量为10000公斤,总值为250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应于10月份提取货物,卖方于10月1日已将提货单交付给买方,买方也付清了货款。
但是,买方直到11月31日尚未提走货物,于是卖方将货物搬移至另一不适当的地方存放。由于茶叶与牛皮合存在同一地方,当买方于12月15日提货时,发现有30%的茶叶已与牛皮串味而失去商销价值,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问题:在上述情况下,各方应负何种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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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份出售茶叶的合同,按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数量为10000公斤,总值为250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应于10月份提取货物,卖方于10月1日已将提货单交付给买方,买方也付清了货款。
但是,买方直到11月31日尚未提走货物,于是卖方将货物搬移至另一不适当的地方存放。由于茶叶与牛皮合存在同一地方,当买方于12月15日提货时,发现有30%的茶叶已与牛皮串味而失去商销价值,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问题:在上述情况下,各方应负何种责任?为什么?

答:按本例的情况.买卖双方都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各方都应各负其责。卖方应对30%的茶叶负责,而买方应对因延迟46天提货而用去的额外费用负责。因为:
(1)买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货,这是买方的违约行为;
(2)卖方对该批茶叶有实行保全货物和防止损失的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5条有如下规定:“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买方偿还他所付的合理费用为止。”按本例的情况,应属于公约所讲的“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的情况。因此,卖方有保全货物和防止损失的责任。由于卖方对货物未尽保全和防止损失之责,买方对已串味的茶叶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3)卖方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买方延迟46天收取货物,这是买方违反合同的行为,因此十五天的仓租以及由此而发生的其他额外支出,也理应由买方负责。因此,卖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在本例中,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各有各的账,应按照合同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各负其责。P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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