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姆是某国来中国的留学生,来中国之前已在本国娶有妻子。在中国留学期间,朗姆认识了某厂女工中国公民尚某,双方交往频繁产生了感情,双方提出结婚。但尚某所在的单位不给其开具结婚登记的有关证明,尚某父母也极力反对这件事。朗姆即以其本国法律允许的一夫多妻和女方单位拒不开给有关证明、女方家长阻止为由,向所在该市区民政局提出与尚某结婚的申请,请求发给双方结婚证。
问题:朗姆以其本国法为由在中国申请结婚登记,是否成立?为什么?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朗姆的理由不成立。因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朗姆和尚某申请在中国结婚,应适用中国法律。而我国《婚姻法》以实行一夫一妻制为基本原则,朗姆在其本国已经结婚,又在中国申请与中国公民结婚,违反一夫一妻制基本原则。因而民政局对该项结婚登记的申请,不予登记,并应向双方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P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