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系已取得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2015年2月甲某回中国大陆探亲期间因突发疾病病故于上海,未留任何遗嘱,甲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留有一栋住房,两家商铺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甲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问题:根据我国的国际私法规则,我国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死者生前没有遗嘱也没有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本案主要解决的是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此纠纷在我国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应当适用我国的法律,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结合本案,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为美国纽约,因此,死者在上海一栋别墅适用我国相关法律处理;在我国的200万存款、在纽约的住房、商铺、汽车珠宝等适用美国纽约州的相关法律处理。P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