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外交特权与豁免?我国有关立法对此有哪些重要规定?
答: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任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遇,即称为外交特权与豁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1条明确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就目前而言,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这方面的国际条约主要就是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大量的双边领事条约中的有关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则是指1986年颁布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1990年颁布的《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它们对外交领事官员等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均按照两个维也纳公约作了详细规定。P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