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国关于仲裁答辩和反请求的基本规定。
答:(1)答辩。我国《仲裁法》第2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反请求。反请求是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用来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我国《仲裁法》第27条规定,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通常,在受理反请求后,为了节省时间、人力和物力,仲裁庭把申请人提起的原请求跟被申请人提起的反请求合并审理。提出仲裁申请的申请人在审理过程中撤回仲裁申请的,不影响反请求审理的继续进行。P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