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中国有关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首先,我国立法上把公共秩序表述为“会公共利益”。这里的“社会公共利益”既是一个弹性条款,也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这跟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是一致的。其次,就立法模式而言,我国采取的是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相结合的立法方式。《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规定的是采用直接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立法方式起到对某些外国法的防范和否定作用;第4条规定的是对外国法起间接限制作用的积极功能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再次,运用公共秩序排除应适用的外国法后最终须适用中国法。不过援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规定的公共秩序以排除经中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适用应视为一种例外情况。
最后,此种例外情况就是指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会违背中国的公共秩序。在公共秩序适用标准问题上我国采用“结果说”。唯如此我国的立法既跟国际社会潮流相顺应又合情合理可以切实维护有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