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巴拿马籍轮船A与另一巴拿马籍轮船B相撞于中国海域附近的公海上,双方损失惨重。轮船B后来最先驶入中国秦皇岛港轮船A所在航运公司向中国天津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扣押轮船B,并要求B所在公司提供300万美元担保其后轮船A所在航运公司正式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轮船B所在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被告应诉。问:(1)中国法院能否行使管辖权?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
(1)中国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我国《民诉法》第30条规定: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我国是碰船舶最先到达地和加害船舶被扣留地,因此天津海事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2)法院应适用巴拿马法律。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发生碰撞的船具有同一国籍即巴拿马籍根据上述规定应适用巴拿马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