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美国发明人威廉通过我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有关某型号机器的发明专利。同时,我国专利局正审查一项同类型机器的发明该发明为中国申请人李某于2018年7月提出申请。专利局经调查得知,美国申请人曾在2018年1月在美国专利局中请并获得专利。(注:我国与美国均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问:(1)我国专利局应该批准哪一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为什么?(2)被驳回申请的人有无权利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为什么?
(1)我国应核准威廉的专利申请。《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了优先权原则。优先权是指申请人白首次向任一公约成员国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发明为12个月)以同一发明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而以第一次申请日为以后提出的申请的日期。本案中,我国和美国均为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威廉享有优先权。他向美国申请专利的日期为2018年1月,该日期为以后12个月内在缔约国提出申请的日期。这一日期早于中国申请人李某的申请日期(2018年7月)。因此我国应核准威廉的专利申请。
(2)被驳回申请的人有权利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黎公约》第4条第2款规定不同成员国对同一发明创造批准给予的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彼此相互独立互不影响的。也就是说同一发明创造在某一成员国被授予了专利权后并不能决定其他成员国是否授其专利权;某一成员国驳回了某项专利,并不妨碍其他成员国批准该项专利申请。本案中,中国申请人李某有权向其他国家申请专利。